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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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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现行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是1999 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 〗53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参差不齐的行业利润率既不利于区域间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西藏自治区国税局下发《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 〕47号),决定在西藏范围内执行统一规范的行业利润率:     

一、自2006 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西藏统一行业利润率(见附件)确定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的行业利润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行业利润率和免税扣除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数/当月月数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营业额×核定行业利润率-累计免税扣除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数/全年月数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三、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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