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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拉萨养老金最新调整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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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西藏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2015年“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计发相关待遇的依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从拉萨市社保局了解到,从2015年1月起,拉萨市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中所涉及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使用5100元新标准。

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若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53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5300元×20%=306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300元×8%=1224元,合计每月4284元,全年合计缴费51408元;若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306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3060元×20%=61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60元×8%=244.8元,合计每月856.8元,全年合计缴费10281.6元。

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300元

拉萨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是根据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西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连续多年上调,因此,每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都会随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化。

该负责人介绍,去年,拉萨市企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为12000、2400元,今年根据“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0元的新标准,企业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计算,即5100元×3=15300元(每月);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即5100元×0.6=3060元(每月)。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若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53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5300元×20%=306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300元×8%=1224元,合计每月4284元,全年合计缴费51408元;若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306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3060元×20%=61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60元×8%=244.8元,合计每月856.8元,全年合计缴费10281.6元。

今年1至5月,由于西藏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出台,企业职工已按去年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这期间的差额会在企业缴纳6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时差额补收。

个体参保人员年缴金额12240元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也是依据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根据确定的2015年‘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0元的新标准,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为5100元×20%×12,即12240元。”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个体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女性退休年龄为45岁、男性为55岁。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并继续计息。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目前,拉萨市个体参保缴费已经开始,新参保个体参保人员可带齐有关证件在10月31日前到拉萨市社保局进行办理,并在此日期之前将养老保险费12240元存入已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银行存折(卡)中,确保银行存折(卡)中金额在12240元以上,个体参保人员未按时存入当年养老保险费,造成银行代扣失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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